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按照《关于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通知》(建质安函[2007]46号)要求,现将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7年上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促进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做了大量工作。
(一)强化安全机构建设,健全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是加强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我厅一直高度重视监管机构建设,针对建设系统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积极与各地政府沟通协调,对各级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装备配置和工作经费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建立了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管人员能力进行考评,并纳入全年安全管理目标考核体系。现在各市的安全监管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全省14个地级市都有专门的建筑安全监管机构,沈阳、大连、本溪、铁岭等市所属县(市)区安全机构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逐步建立了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管机构,从体制上为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年初与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在年底要对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市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目标和各项工作指标都进行了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制。
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我厅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和落实安全工作。即:每年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厅安委会和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截止现在,已召开了二次全省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二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大会和二次厅安委会议。会后及时下发了《简报》,通报了会议的有关精神,上半年已下发了4期《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简报》。
(二)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一是加快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我厅会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先后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度,《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已完成了调研、征求意见工作,报政府法制办待批。
二是全面实施了两项行政许可制度。年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辽建[2007]95号),严格了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从事建设项目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同时强化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动态监管,制定了动态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凡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实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后的返还关,促进两项许可日常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是严格建筑施工市场准入标准。我厅集中开展了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不仅严格查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还从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着手,严查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市场准入开始把关,通过建筑市场的治理整顿,杜绝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或转包及非法挂靠等行为。通过从源头抓起,强化了在建施工项目管理,从被动的整改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向主动抓管理、抓基层、抓基础转变,夯实工作基础,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一是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今年组织了建筑施工现场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辽建安发[2007]1号),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要求。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建传字[2007]11号),并制定了《辽宁省建设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集中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我厅举全厅之力,组成了70多人的检查组,分别由厅领导带队,对各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这次督查行动共覆盖了全省14个地级市、52个县(市),共检查施工现场(单位)343项,建筑面积532.48万平方米,查出各类安全隐患2127项。督查结束后,召开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总结工作会,客观地分析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继续深化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和起重伤害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严格监督执法,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我省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按“出重拳,下猛药,产生震慑力,确保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从严从快、治差治劣、以查促防、以查促管”,严查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施工现场(包括乡镇)、既有建筑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对存在隐患现场采取了停工整改行政强制性措施,对隐患严重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省综合治理行动中,共停工265项,占检查总数的77.3%;停工面积390.7万平方米,占检查总量的73.4%,并暂扣42家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加快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我厅立足于《辽宁建设安全网站》平台,建立了我省三类人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同时,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逐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
(四)开展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一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了考核。今年继续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要求三类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今年共举行考试50余次,共有4058名三类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是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为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负责人安全培训的通知》(辽建[2007]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负责人安全培训的通知》,对我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直、省属、外埠在省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培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属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培训。制定了详细的培训方案,积极落实培训工作,保证了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的落实。中直、省属和外埠在省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共129人和市属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共5657人参加了培训,通过组织专家进行授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效地提高了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是积极组织对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教育。采取理论教学和实地教学相结合,企业开展自培和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培训相结合等形式,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全省共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达10余万人次。同时,我厅还对全省监理企业负责人(包括法人、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监理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考试合格证书,有效地提高了全省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能力。
(五)建立长效机制,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以企业法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起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项目、班组和岗位等各个层次,促使企业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我厅要求各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初都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分上半年和年终两次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帮助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对监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从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清出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不到位,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暂扣。
三是建立起建设(开发)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对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其它主体提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必须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把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作为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
一是保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是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因无监管机构或专业监管人员严重不足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安全指标超标的,将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实行专人负责制,对未能发现重大隐患或玩忽职守的将追究其监管不到位责任。二是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施工现场必须停工整改或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条件不够的坚决予以吊销。三是加大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力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颁布实施,按照条例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对2007年发生的各起安全生产事故,都及时通报了全省,并暂扣了发生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