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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典型事故分析研讨案例
发布时间:07-04-17 16:11:38阅读次数: 编辑: 牧云放月 来源: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机械专业委员会
术交底,安排无证人员安装起重机械,导致上行程开关、上极限限位撞块、天轮架、天轮、对重均未安装;设备安装后,也未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查、验收,就将设备交付给使用.单位,并出具书面通知自称己安装验收完毕。安装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的规定。
2)设备使用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即启用设备,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规定。
3)设备使用单位安排无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人员操作施工升降机,并默许工人搭乘吊笼登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但在设备安装时未到场监督设备安装过程,设备投入使用前也未过问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疏于管理。
(3)设备生产厂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
本次事故的施工升降机是使用单位租赁的新设备。按合同规定,该设备第一次安装时,厂家技术人员有义务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直至全面检查,调试、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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