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根以东莞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东莞市厚街镇某广场工程,并把其中的2号楼工程转包给陈某生,陈某生又把其中的部分室内工程转包给陶某。2006年8月7日,陶某雇请的工人周某路过该广场8号楼首层安全通道口时,被上面掉下来的两个水泥坨砸伤。周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4661.06元,其中建筑公司支付了43500元,周某自行支付了11161.06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委托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脾破裂伤残等级属八级;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属十级。”另查明,周某家中有年迈父母,并与丈夫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均为农业户口。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出事的地点是在广场8号楼,而非陈某生、陶某参与施工的2号楼,责任主体是承建该广场工程并作为管理人的陈某根及建筑工程公司。由于陈某根和建筑工程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在建筑物上的坠物致人损害时其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周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及陈某根连带赔偿给周某及其家属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9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