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企业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由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
(三)中央在陕及省级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有关厅局下属建筑施工企业、省建总公司下属企业向其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建总公司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建总公司初审后统一报省建设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省建设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下列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按企业主项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