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
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