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
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