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06-12-13 17:08:34
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服务标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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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1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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