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
[ 行政许可条件 ]
具体规定条件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4]4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黑建安[2005]2号)。
[ 申请材料目录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 行政许可程序 ]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行政许可时限 ]
2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