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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发布时间:06-12-25 11:01:42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6、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机要项目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单位个数增加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7、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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