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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许可操作合法 侵权诉请无实被驳
发布时间:06-12-25 11:16:05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东方法制网
     [案情]

  2004年2月,启东市某幼儿园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某楼南侧的原二层建筑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某幼儿园的申请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教学楼的高度为10米。后又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后,与该工程毗邻的施某认为该建设项目违规且“三厢房”式设计有违民风民俗,遂向有关部门上访,后某幼儿园将U字形规划总平面图修改成L字形。同年6月16日,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了同意修改并作了部分调整的意见。2005年1月14日,施某因不服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公民与法人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及其是否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结合本案有三个法眼值得评析。

  一、本案施某及某幼儿园是否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的,相邻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施某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邻权人,且其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本案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虽然位于建设项目南侧的与原告同一新村的M号楼部分居民就被告的启建规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过诉讼,并已经过司法裁判,但原告居住的居民楼位于建设项目的北侧,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某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虽然至2003年7月,但建设项目许可与办学许可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教育设施是办学许可的一个前置条件,故施某称某幼儿园无主体资格,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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