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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许可操作合法 侵权诉请无实被驳
发布时间:06-12-25 11:16:05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东方法制网

  二、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定职权。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启东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某幼儿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在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向某幼儿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江苏省建设厅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并不冲突,是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侵犯了施某的合法权益

  某幼儿园建设的教学楼位于施某居住的楼北侧,其建筑间距,对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1.2.1应为日照系数与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之积,按照该规定的3.1.2.2条,南通市的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为1.25,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于15度小于等于30度的方位的建筑折减系数0.9L,由此可见,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划许可幼儿园所建的教学楼与施某居住的楼之间的间距符合规定,因此,施某认为启东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许可行为侵犯其通风、采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施某认为幼儿园建成后将来会产生的噪声、油烟污染及交通阻塞,对此尚未发生的事实显然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事实,施某以此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因无侵害事实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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