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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释义 第二章 建筑许可
发布时间:06-12-25 11:11:40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节。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本节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七条);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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