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
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
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
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
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