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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
发布时间:06-12-25 15:13:38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

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

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

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

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

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

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

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

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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