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 、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全程代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查验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申请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 6 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申请。
二、审查
审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市许可证办公室办理人、审核人员、专家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 1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审查计划;由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测能力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并进行产品抽样、封样;样品由申办人送达国家指定产品检验部门进行产品检验,产品经检验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市许可证办公室进行材料汇总并将审查合格企业的相关材料报审查部;不符合要求的(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应终止审查的,写出终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依据审查结果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