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不论资金来源,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三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一、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自治区区属各部门和国家直属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房屋
建筑以及自治区重点工程、自治区区域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住
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50000平方米以上(含分期建设的项目)的各类
房屋建筑工程。
二、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住宅小区总建筑面
积在150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三、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
元以上,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5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由自
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所在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
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于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