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
施工要求;
四、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工程招标,确定了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
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
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规定应该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的工程,已进行了监理
招标或委托了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
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
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
证明,有条件的应当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已完工工程项目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不得批准颁发施工许可。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一式两份,表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及有关单位和负
责人,应当与批准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