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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6-12-25 15:20:07阅读次数: 编辑: adminjzaq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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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
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
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由自治区建设厅按照建设
部的要求统一印发。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让机关填
写。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 6 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
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一码相同; 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
的日期;第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第17-18位为专业
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
业建筑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工程;5、化
学工业建筑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工程;07、建材工业建筑工程;
08、森林工业建筑工程; 09、轻纺工业建筑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
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工程;14、航空
航天建筑工程;15、邮电及电子设备建筑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工
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它工程。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并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以便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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