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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6-12-25 15:20:07阅读次数: 编辑: adminjzaq 来源:

门核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田。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对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
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凡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必须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建设工期超过24个月的,必须自开工之日起满24个月前,由
建设单位将施工许可证提交原发证机关进行复审,并附建设进度说明。如
有就设计变更的,应附设计变更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一项建筑工程中,如有若干单项工程建设地点分属不同
市、县辖区的,应分别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原施工许可证和建
设规模变化的依据和情况说明报原发证机关,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
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
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按《宁夏回族
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二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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