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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6-12-25 15:20:07阅读次数: 编辑: adminjzaq 来源: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
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删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部发布
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
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
施工许可证的,或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掏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
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
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且未说明理由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他专业工程,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
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自治区建 设厅发文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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