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义务和责任,以此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实现本质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初步形成了安全准入的行政许可体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安全生产条件较差、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较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涵盖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体及其活动的范围划分,煤矿有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许可;非煤矿山有采矿许可、安全许可和矿长安全资格许可;建筑施工有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安全许可、施工许可;危险化学品有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运输许可,危险化学品登记;烟花爆竹有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运输许可、燃放许可;民用爆破器材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储存许可、销售和购买许可、使用许可,等等。
应当指出,上述行政许可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监管体制、不同立法中设定和实施的,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交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才能逐步解决。当务之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