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其始终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建立行政许可联动实施机制。相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机关不是一个,相关行政许可之间是相互衔接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只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安全准入监督管理体系。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告知、备案、移送、会商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查堵“漏洞”,纠正问题,使相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衔接有序,形成合力。
第六,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要重点查处知法违法、暴力抗法,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和持证违法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高抬贵手”。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包庇纵容。
第七,严明法纪,建章立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权重责大,应受纪律和制度的约束。要有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靠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失职、渎职,防止腐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机关的领导人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第八,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充分调动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