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点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计算机管理系统]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