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1. 国务院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h 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 119 。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 2h 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24h 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