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前述两规定曾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其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尚需进一步厘清和界定;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年磨一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感慨颇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错综复杂,《条例》确立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四项法律制度带有基本性和长远性,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该《条例》突出表现在:程序严明,重典治乱,力保安全。
一、注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同时包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