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搞好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到位、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人员不受到伤害,使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了使该费用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建设部于2005年6月7日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在(建标【2003】206号)文件中规定了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所组成。它包含了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档、五牌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现场办公、生活设施、配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高处作业防护等项目。
第六条中规定了“投标方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同时第七条还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