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用工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类似“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先干活后签订;四是企业将生产任务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队),造成越级发包;五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实际从事的生产任务不符,或超越承包者的经营范围,搞假承包;六是不注意合同时效的法律作用,合同未签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七是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这些现象在企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甚至相当突出,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大安全隐患。
针对企业使用临时工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354】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