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看现场。督查组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和已运营线路现场进行查看,重点查看安全隐患。受检项目工地和运营线路由有关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商督查组确定。
4、反馈意见。由督查组按城市集中反馈督查意见。反馈意见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在督查组反馈意见时,要求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运营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督查组在反馈意见前如有必要可与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沟通。
三、督查组
我部将组织5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5至6人组成,其中包括3至4名专家。督查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督查北京、长春、哈尔滨
联系人:李礼平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13611323839
第二组:督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
联系人:兰 荣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653
第三组:督查天津、沈阳、大连
联系人:梁 锋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3,13141211789
第四组:督查武汉、广州、深圳
联系人:张颖博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第五组:督查重庆、成都、西安
联系人:索 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13671267829
四、督查准备工作
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督查的相关准备工作。一是明确督查安排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联系人,并于10月2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电话告我部质量安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