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07-10-29 09:04:51阅读次数: 编辑: 林佳树 来源:
  (二)能耗统计
  示范省市应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进行能耗统计,并确定重点用能建筑。
  1、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能耗基本信息普查;
  2、2008年开始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进行能耗统计。
  (三)能源审计
  示范省市应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另发)规定方法进行能源审计。
  1、2007年11月底前审计不少于当年能效公示要求的各类建筑栋数;
  2、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
  (四)能效公示
  1、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完成10个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2)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和深圳市应完成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的能效公示;示范的省会城市、其他计划单列市应完成至少1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2、2008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广告投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