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现对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督查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行动,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 督查时间和形式
督查行动时间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
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的要求,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行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督查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期间,我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