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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4-30 14:36:02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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