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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4-30 14:36:02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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