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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发布时间:08-06-12 15:00:57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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