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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8-01 11:14:07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 督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全监察行为, 提高安全监察人员队伍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 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 如遇问题,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 察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 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 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 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 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 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 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 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条件、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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