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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06-12-31 13:43:30阅读次数: 编辑: 林佳树 来源: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5.2.6条 交叉作业通道防护的构造型式见附录六。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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