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08-02-26 14:58:16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

9 7 3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广告投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