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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08-02-26 14:58:16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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