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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漏电保护器在农网实际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08-01-03 08:52:27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建筑企业
度、快速型并具备带漏电、过压、过载短路保护功能的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应小于主干(分支)线路侧保护额定动作电流值,一般选用30mA及以下额定动作电流,特别潮湿、阴雨如浴室、卫生间等,只能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6mA的漏电保护器,其最大动作(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秒。

  2.6. 科学整定保护器动作电流的级差和动作(分断)时间的级差的配合

  实行三级保护的动作电流与动作(分断)时间的科学配合,是提高漏电保护器正确动作率和投运率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供电安全性、可靠性的有效技术手段。因此:

  2.6.1 配变负载侧、主干(分支)线路侧、用户末端侧三级分级漏电保护,在调整动作电流时应有15mA及以上的动作电流级差;

  2.6.2 在调整动作(分断)时间时应有0.05秒的动作时间级差;

  2.6.3 配变负载侧总保护定值最大,用户末端侧终极保护定值最小,主干(分支)线路侧中级保护应界于前、后两极保护器定值的中间。

  2.7. 提倡漏电保护器行业归口管理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各地还没有完全形成漏电保护器综合检查监督管理网络,从某种意义上讲还缺乏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体系,对假冒伪劣的产品严重充斥市场的行为也还没有形成“老鼠过街”的氛围。而电力部门在农网改造以后,维护管理责任已延伸到城乡千家万户的家用电能表,有关的安全问题已逼使他们必须大力加强管理。因此,笔者认为,电力部门可对漏电保护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选型、统一进货、统一测试、统一抽查、统一维修,以确保供电部门不经销、不使用假冒伪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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