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精挑细选,李某看好了一处楼盘,和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并交付房款,但开发商此前已将该房卖给了他人,李某自然不能顺利入住。开发商这种“一房二卖”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5月27日,市法院判处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人房款。
买房人:开发商一房二卖
2005年10月6日,李某与沈阳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李某购买房屋参考建筑面积为135.99平方米的一处商品房,房屋单价为27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367173元。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即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7年3月16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却迟迟不给李某交房。李某后来得知,在将该房卖给他之前,开发商已于2005年6月30日将该房出售给了常某,常某已取得该房屋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他的购房款367173元、赔偿损失367173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开发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开发商辩称: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属实,购房款总金额是367173元,现该房已卖给了常某,也给常某签发了商品房准住通知。但是常某没有装修,该房屋钥匙也没有给常某。我单位不同意返还李某购房款、赔偿李某损失及支付购房利息。我单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将该房销售给李某。我单位已于2007年3月16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有能力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并可优先帮李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但李某反问:那常某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常某并没有放弃对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打算。
法院:开发商构成欺诈
市法院认为,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