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基本配套法规已经就位,被投资界寄望多时的“有限合伙制”也将就此出炉。
里程碑式的企业组织创新
早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伙企业法》修订期间,法案修订稿引入的有限合伙制就曾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不过,当时舆论的焦点在于有限合伙制对于创业风险投资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影响,并没有意识到有限合伙制之于私募基金领域意义深远的金融创新意义。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是“针对特定人群进行非公开募集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以获得相应高回报”。虽然理论上,《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以进行私募基金的操作,但有限责任制存在着两项致命的缺陷:一是有限责任下,参股的投资人无法有效约束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在制度上无法令投资人和经营者的目标趋于一致;二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利润分配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投资人获得利润分配后又必须按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税负”,经营成本奇高。
除此之外,目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担负其“私募基金”功能的金融产品只有信托一种。
有限合伙制的出台解决了有限责任制和信托产品上述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