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标准自1983年1月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在这20年里,此标准作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为操作者高处作业时采用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使得高处坠落事故数量有明显的下降,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近几年来,屡屡发生非高处作业的准高处作业坠落事故,一直困惑着很多安全生产管理者,笔者就准高处作业坠落事故频发的原因作简单分析。
1. 基本定义
1.1准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不足2m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准高处作业。
1.2准高处作业坠落事件
凡在准高处作业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坠落事故称为准高处作业坠落事故。
2.案例
2.1案例一
2000年8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A公司工人王某在1.7m简易支架上进行钢筋绑扎作业,身体失支平衡,自简易支架上后仰坠落至水泥地面,后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正确佩戴安全帽,坠落在水泥地面上时,安全帽仍在头上戴着。
2.2案例二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脚手架上进行钢筋尺寸测量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
3.原因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在非高处作业时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其实,此类事故的发生有其内在的必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