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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06-12-22 18:08:34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化生字第46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
  二、化工
高处作业分级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
  第五条 在化工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铁路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
  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及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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