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 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 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 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 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 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 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 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