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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
发布时间:06-12-14 11:23:06阅读次数: 编辑: adminjzaq 来源:


第四十一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四十三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自其生效时,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为依法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作准。


备注:该公约为原文体对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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