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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
发布时间:07-05-17 09:23:51阅读次数: 编辑: 林佳树 来源: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 155 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 1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
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    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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