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 1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
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 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