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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07-05-18 15:14:46阅读次数: 编辑: 牧云放月 来源:
者,均为一般事故:

(1) 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 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3) 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4) 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 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 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 事故的管理

1、 事故的分管:

(1) 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

(2) 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 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 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 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 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 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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