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随着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有些政策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慢慢显露出来,尤其是企业缴费费率不平衡、差距过小的问题较突出,具体讲就是费率档次太少,划分粗略,过于笼统,未能使参保单位风险与缴费直接挂钩,即存在权利义务的失衡,费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行业费率档次较少
目前《条例》规定:各行业根据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低风险行业,差别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高风险行业,费率为2%,加上浮动费率在我国可用的行业费率共有3类11个费率档次。
费率与行业风险相关性不强,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
风险等级不同的行业处在同一风险等级,存在不合理性。先看低风险所列举的行业:银行业、零售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他们存在的风险显然差别较大;再看中等风险的行业:体育、娱乐业、电力的生产、运输业、橡胶制品业等行业风险悬殊较大;高风险行业列举的化学制品制造业、采掘业等行业风险不同却处同一风险等级。
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按现行政策,高风险行业费率最高为3%,是低风险行业费率的6倍,而据统计,风险较高的采掘业与风险较低的金融业事故率之比近1400∶1,远远高于6倍。这样形成了“低投入高保险”模式,权利义务不对等。这就造成高风险行业费率低,投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