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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8-04-11 15:33:46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财政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下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认定应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移送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六项所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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