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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8-04-11 15:33:46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调查勘验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通知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对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制发《工伤证》,作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

  《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在调查核实中,如有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而一时难以提供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需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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