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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8-04-11 15:33:46阅读次数: 编辑: 灰色银币 来源:
上级机关请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中止工伤认定,要向工伤认定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如中止工伤认定的因素消除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恢复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务;

  (二)负责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三)负责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动能力鉴定医院开展工作;

  (六)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乡镇设立派出部门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受理当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需进行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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